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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2020年8月1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
首先,第一條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那些去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單位以及個人,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并且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去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
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其計稅依據乃是納稅人依照法律規定切實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以及消費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是由國務院依照本法以及有關稅收的法律、行政法規來規定的,之后要報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對于進口貨物,以及關于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所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是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講的納稅人所在地,指的是納稅人住所地,或者是跟其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存在聯系的其他地點,具體的這些地點,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確定,是要經過其進行判定的。
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是通過計稅依據去乘以具體適用稅率進而計算得出的。
第六條,鑒于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發展所需,國務院針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還有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狀況,能夠規定實施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之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之時,跟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一樣的,并且是分別同增值稅、消費稅同時去繳納 。
第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是那些負有了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這些人在扣繳增值稅的時候要連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起扣繳,在扣繳消費稅之際也要連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起扣繳。
第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進行征收管理,是依照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來開展的。
第十條,納稅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稅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 。
自2021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本法第十一條,國務院于1985年2月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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