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期間,市場消費呈現出繁榮昌盛的景象,為了能夠成功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眾多商家紛紛推出了一系列豐富多彩的促銷活動。那么貝語網校,您是否知曉在這些促銷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贈品以及免單情況,究竟應該怎樣去進行稅務方面的處理?是不是需要將其視同為銷售行為?又是否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操作?快來跟隨申稅小微一塊來仔細瞧瞧~

一、增值稅
(一)需要視同銷售的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作出規定,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把自產的貨物,還有委托加工的貨物,以及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送給個人,這樣的情況需要視同銷售去繳納增值稅。

無償
贈送

(二)不需要視同銷售的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就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發出的通知》,也就是國稅函〔2010〕56號給出規定。
納稅人采用折扣方式售賣貨物,銷售額與折扣額于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意味著銷售額跟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各自注明,如此便可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來征收增值稅。
若未于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標注折扣額,只是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那么此折扣額是不可以從銷售額當中減除的。
要是采用買一贈一這樣的方式來進行銷售,倘若符合國稅函〔2010〕56號里針對折扣銷售所規定的情形外購商品用于贈送的會計處理,那就能夠按照折扣之后的銷售額去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需要視同銷售的情形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把資產移送他人,出現下列幾種情形,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已然發生了改變,所以并不歸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而是應當按照規定,以視同銷售的方式來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不需要視同銷售的情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采用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自身商品,這種情況不屬于捐贈,要把總的銷售金額依據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進行分攤,從而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特別說明

買一贈一等組合銷售,不需要視同銷售。


三、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也就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第三條規定來講呢,企業在業務宣傳以及廣告這些活動當中外購商品用于贈送的會計處理,會隨機朝著本單位以外的個人去贈送禮品,這里面禮品包括網絡紅包,是同在企業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里送出去的禮品一樣的有類似情況算在一起的,而個人所獲取的這種禮品收入,要依照“偶然所得”這個項目來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者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是被排除在外的。


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 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號)第三條所給出的規定,對前款當中所提及的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展開計算。
供稿:顧佳程
制作:周晨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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