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指監考人員,是受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負責在被稱為國家司法考試的過程里,監督應試人員考試的,要依照規定權限,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工作人員。
在第二條中,各考點依據規定條件去選聘進而培訓監考人員。監考人員需要依照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花費心力去認真學習國家關于司法考試出臺的有關規定涵蓋各項細節內容,全方位地履行好監考職責不遺余力,嚴格去執行考場紀律不能有絲毫松懈,以此來保障那次考試能夠順利進行得以圓滿完成。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時,會被要求佩帶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制發的監考標志,這是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第四條,司法考試考點設置一名總監考人,以及若干名副總監考人,總監考人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點的監考工作;
(二)依照規定權限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違紀行為;
(三)組織、檢查、驗收答卷的封裝;
(四)向上級司法考試機構提交監考工作報告。
副總監考人負責協助總監考人管理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第五條 考點設流動監考員若干。流動監考員的職責為:
(一)承擔考場外秩序以及聯絡方面的事宜教師資格證考試監考,同各考場監考人員一道去處理各種各樣突發出現的情況。
(二)檢查、監督考場監考人員的工作;
(三)配合監考人員處理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
(四)替換場內監考人員;
(五)總監考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每場考試開考前規定時間里,考場那兒的監考人員教師資格證考試監考,要去到監考辦公室領取試卷,之后,在檢查試卷密封狀況以后還要簽字確認。
監考人員領到試卷后須直接到達考場,不得攜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監考人員嚴禁自行調換監考考場.
第七條 監考人員在應試人員入場前應檢查、清理考場。
第八條,監考人員要引導應試人員準時進到考場里入座,并且負責去查收禁止被帶入考場的物品,這些物品里涵蓋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稿紙以及電子設備、通訊設備等等跟考試沒有關聯的物品,還要檢核證件,去宣布考場規則以及考試要求,還要宣讀注意事項。
第九條 監考人員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遲考試開始時間。
第十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禁止遲到應試人員進場。
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不準應試人員交卷出場。
在第十一條中,于各場考試開始之前的5分鐘,那監考人員需要面向應試人員去啟封試卷袋,并且還要逐份地清查數量,要是發現了存在問題的情況,就應當馬上向總監考人進行報告。
第十二條,監考人員要指導應試人員按照要求去填寫準考證號以及姓名,還要逐個核對,核對應試人員所填寫(填涂)的姓名,看其與所持準考證上的姓名是否一致,接著核對準考證號,看是否與所持準考證一致,再進一步核對應試人員和準考證上照片是否相符,最后核對其他證件證明,考量其與準考證是否一致。
無準考證或人、證不符的,應停止其考試,交考點總監考人處理。
第十三條,監考人員需要,把缺考人員的試卷、答題卡,及時回收,還要將考試時間結束前退場人員的試卷、答題卡,及時回收。
考場監考的相關人員,需要在那些缺席考試人員的試卷之上,以及答題卡上面,注明“缺考”字樣,并且要填寫(填涂)好準考證號,而且這一行為要由兩名或者兩名位置更多的監考人員進行簽字,以此來完成確認。
第十四條,因考生方面的緣故,致使試卷以及答題卡發生損壞、污損并且褶皺的情況,全都不會給予更換。
第十五條,監考人員,對于試題內容而論,不得做出任何形式的解釋,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暗示;當應試人員針對于試題印刷不清楚這一情況,提出相應詢問的時候,監考人員應當面向眾人進行解答。
第十六條,在監考人員察覺到應試人員存在作弊行為之際,要即刻加以制止,并且依照規定所賦予的權限來展開處理,與此同時,對作弊以及處理的情況予以登記,妥善地保存證據以便供日后查考,還要由兩名監考人員簽署姓名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監考人員對于應試人員,要予以關心以及愛護,一旦覺察應試人員突然患上疾病,就應當即刻通知考場外面的工作人員,讓其陪同考生前去進行治療。要是應試人員因為生病而無法持續考試,那就應該勸說其停止考試,前往就醫。
第十八條,監考人員處于監考期間之時,不準實施吸煙行為,不準開展閱讀書報之舉動,同時不準談笑,其行為不得出現抄題、做題之現象,并且斷然不可進入其他考場,而且絕對不得將試卷帶出考場。
在考試結束之前的十五分鐘之時,監考的人員應當給予參與應試的人員時間提示。
第二十條,當考試時間結束之時,監考人員應當清晰明確地向應試人員提出要求,使其即刻停止答卷,把試卷包括答題卡翻轉放置在桌面上等候收卷,在全部試卷尚未回收完畢之前應試人員不得離開考場。
一條規定為,第二十一條里,監考人員回收試卷,要按自小號到大號的順序去排列,還要清點試卷;若發現那些應試人員,存在將試卷攜帶出考場的情況,那么應馬上進行追回;要是有缺少試卷的情形,那就得立刻就向總監考人報告。
本考場試卷,在監考人員回收完畢之后,馬上要由兩名監考人員,把試卷送去考點監考辦公室,進行集中封裝。
第二十三條 每場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清理考場。
對于第二十四條而言,監考人員需要依照規定,嚴謹認真地逐個明細去填寫有關的表格,在全部的監考工作宣告結束之后,監考人員應當提交監考報告。
對于第二十五條而言,若監考人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沒能很好地認真履行職責一流范文網,致使這次考試工作遭受損害,甚至造成了不良影響的話,那就應當依據有關方面的規定去追究其責任,并且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若監考人員存在違紀行為,則會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施行起始于2005年7月1日,自該日起開始實行。司法部于2004年7月1日發布的《監考規則》,于此同時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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